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我在做房地产项目,涉及到预交土地增值税这一块,不太清楚它的计税依据到底是什么。我想知道这个计税依据是怎么确定的,是按照收入、成本,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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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简单来说,就是在正式清算土地增值税之前,预先缴纳税款所依据的金额。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可以选择的,一种是可以按照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来计算。这里的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是根据不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来确定的。比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到预收款1000万元,那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1000÷(1 + 9%)×3% 。然后用预收款减去这个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就是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另一种情况,如果纳税人选择不扣除增值税税款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就直接等于预收款。这种情况相对计算较为简单,不过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从税收筹划等多方面考虑,选择更合适的计税依据确定方式。 相关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该公告对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缴计征依据等相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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