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及与无效合同的差异是什么?


在探讨效力待定合同的特性以及它与无效合同的差异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而无效合同则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性。首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这意味着合同的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事实来确定其最终的效力。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就是不确定的。其次,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特定当事人的行为。一般来说,这些特定当事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等。只有当他们作出追认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后,合同的效力才能最终确定。例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最后,效力待定合同在未确定效力之前,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只是合同的效力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接下来,我们看看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差异。从法律后果上看,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就从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一旦被追认,合同就自始有效;如果被拒绝追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从形成原因上看,无效合同的原因通常是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存在瑕疵,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等。从补救措施上看,无效合同由于其违法性,一般不存在补救的可能,而效力待定合同可以通过有权人的追认使其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效力待定合同可以通过追认来确定其效力。 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在特性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更好地判断合同的效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