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有哪些特点?


行政合同,也被叫做行政契约,它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所签订的合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合同的特点。 首先,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有法定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例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同,政府就是行政主体。这和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民事合同双方通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涉及行政合同的纠纷,行政主体是适格的被告,这体现了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特定性。 其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比如政府为了改善城市环境,与环保企业签订的垃圾处理合同,其目的就是履行政府的环境管理职能。这和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民事合同存在明显区别。行政合同更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行政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完成其行政任务,保障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再者,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例如在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为了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可以变更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不过,行政主体行使这种权力也不是毫无限制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且要对相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这在我国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目的是平衡公共利益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具有一致性。虽然行政主体在合同中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但合同的签订仍然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这意味着相对方有一定的选择和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不是完全被动接受行政主体的要求。这与行政命令不同,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单方面作出的,不需要相对方的同意。 最后,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这和民事合同纠纷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有所不同。因为行政合同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所以适用专门的行政救济程序,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行政合同具有当事人一方特定、目的公益、行政优益权、意思表示一致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特殊等特点。了解这些特点有助于准确识别行政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