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有哪些特点?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它具有双务有偿性。双务意味着双方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有负责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同时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而遗赠人有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也享有接受扶养人照顾的权利。这与赠与合同不同,赠与合同一般是单务无偿的,赠与人赠送财产,受赠人无需付出相应的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 其次,它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扶养人一般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本身就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所以通常不适用遗赠扶养协议。比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来约定的。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邻居、朋友等,与遗赠人没有法定的扶养关系,就可以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它的效力优先性。在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既立有遗嘱,又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那么在处理遗产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这是为了保障扶养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扶养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比如,遗赠人先立遗嘱将房产给子女,但后来又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该人照顾自己并在去世后获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来处理房产,而不是遗嘱。 最后,它具有诺成性和要式性。诺成性是指协议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财产等其他条件。要式性则要求遗赠扶养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书面形式可以是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也可以是有明确条款的协议书等。 综上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这些特点对于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