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有什么具体的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来详细说说违约责任的具体特点。 首先,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这意味着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那么如果乙违约了,只有甲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其他第三人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以违约责任也局限在这些当事人之间。 其次,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那么甲可以要求乙支付货款以及逾期利息等,这些赔偿是为了让甲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时的状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就体现了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再者,违约责任具有任意性。合同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例如,甲和乙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一方违约,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后,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虽然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主,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比如,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就体现了对违约方的惩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总之,了解违约责任的这些特点,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促使合同的顺利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