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行为有哪些特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挪用公款行为的特征。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主体特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像公务员、国有公司或企业的管理人员等都属于此类。这是因为这些人员有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其二,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挪用公款,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其三,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里的“归个人使用”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接下来,我们看看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不同。二者的主体虽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主观故意上有明显区别。贪污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也就是想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 在行为方式上,贪污罪通常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使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挪用公款罪则是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并没有改变公款的所有权。 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的量刑也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不同的规定处罚。而挪用公款罪的量刑相对贪污罪在相同数额等情况下一般会轻一些,但具体量刑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总之,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