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特征是什么?


环境污染侵权指的是由于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开发利用环境的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功能退化,从而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行为。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是主体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在环境污染侵权中,加害人往往是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或单位,它们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受害人则通常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民众。这种主体地位的差异使得双方在侵权关系中难以实现平等的对抗,并且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角色一般是固定的,很难互换。例如,大型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居民很难成为加害方,企业与居民的角色难以互换。这一特征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主体的特殊性,与一般侵权主体地位相对平等的情况有所不同。 其次是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杂性和缓慢性。环境污染侵权并非是加害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通过环境这一媒介间接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比如,工厂排放的废气先污染了空气,然后居民吸入被污染的空气后才可能患病。而且,其侵害过程复杂,涉及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可能是多种污染物共同作用,也可能是污染物与环境中的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后产生新的有害物质。同时,这种侵害往往不是立即显现出来的,而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积累才会导致损害后果。就像一些重金属污染土壤,可能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后,才会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再者是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潜伏性。环境污染侵权一旦造成损害,后果通常较为严重,不仅会对受害人的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如导致疾病甚至残疾、死亡,还会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例如污染农田导致农作物绝收。并且,损害具有潜伏性,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并不会立即表现出明显的损害症状,但随着时间推移,损害会逐渐显现。比如,长期接触低剂量的放射性物质,可能在几年甚至十几年后才引发癌症等严重疾病。 最后是侵权行为的价值性和合法性。在现代社会,很多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本身是具有一定价值的,是为了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例如,工业生产虽然会带来一定的环境污染,但它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且,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和相关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进行的,但仍然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损害。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法性,但却产生了侵权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进一步体现了环境污染侵权在法律关系中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