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特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指的是承运人负责将货物从一国特定港口,通过海路运至另一国特定港口,交由收货人,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是国际性。从定义上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这就使得该合同与国际因素紧密相连。在法律适用方面,它不仅要考虑国内法,还可能涉及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例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国际公约,许多国家在处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会参照这些公约。我国在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充分体现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性特征。 其次是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涉及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运人是专门从事海上货物运输业务的人,他们需要具备相应的运输能力和资质。托运人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人,而收货人则是在目的地接收货物的人。这三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都有各自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该法还对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也作出了详细规定,如托运人有妥善包装货物、如实申报货物情况等义务,收货人有及时提货等义务。 再者是合同的要式性。虽然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以口头形式订立,但为了避免纠纷,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不确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这表明了法律对合同形式的重视,也体现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式性特征。 然后是合同的涉他性。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通常存在第三人即收货人。收货人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却享有合同规定的提货等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收货人在提货时需要检查货物的状况,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等情况,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这体现了合同对收货人的影响,以及合同的涉他性特征。 最后是合同的强制性规范较多。由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国际航运秩序,法律对其进行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这些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的规定,承运人必须承担适航、管货等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这些义务。这是为了保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