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有什么特征?


司法赔偿指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从不同方面为你介绍其特征: 首先,司法赔偿的侵权主体特定。司法赔偿的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在我国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可能引发司法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国家机关就涵盖了司法机关。 其次,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做了详细列举。 再者,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即并非所有的司法侵权行为都能获得赔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得到赔偿。例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 另外,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讼程序进行。司法赔偿程序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与普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程序不同,它不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规则。《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对司法赔偿程序做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