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什么特点?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是用人和用工分离。通俗来讲,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动者,但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地位。 其次是灵活性高。对于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灵活地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使用时间。比如在业务旺季,可以增加派遣员工的数量;在业务淡季,则可以减少派遣员工。这种灵活性有助于用工单位降低人力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可能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特别是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 再者是就业服务性。劳务派遣单位的主要业务就是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它承担着招聘、培训、管理等一系列与劳动力相关的服务工作。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例如,劳务派遣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技能培训,使其更好地适应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 另外,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相对复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涉及三方主体,可能会出现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需要劳动者和相关部门密切关注。 最后,劳务派遣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