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的特征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它的特征。 首先是主体特征。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罪主体明确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重要前提条件。 其次是主观特征。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疏忽,没有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导致错误决策,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这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如果他已经预见到可能出现问题,但觉得不会那么巧发生,仍然不采取有效措施,最终造成损失,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再者是客体特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都有其特定的职能和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是保障这些工作正常开展的关键。一旦他们玩忽职守,就会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影响国家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 最后是客观特征。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却不履行,比如对工作置之不理;二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即行为人虽然履行了职责,但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等正确履行,导致工作出现失误。并且,这种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断是否属于“重大损失”,会综合考虑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