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有哪些特点?
支付结算指的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它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首先,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这就好比只有经过允许的正规店铺才能卖特定商品一样,保证了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例如,我们日常在银行进行转账汇款等操作,就是因为银行具备这样的资质。
其次,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就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在支付结算中,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如果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不统一,银行将不予受理。这就像签合同一样,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来写,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再者,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只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也就是说, 银行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办事,只要银行履行了审查义务,就不承担额外的责任。
最后,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各商业银行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这种管理体制保证了支付结算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和规范,同时又能适应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支付结算的这些特点保证了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安全、高效运行,无论是企业之间的大额交易,还是个人的日常消费支付,都离不开规范有序的支付结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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