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权有哪些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财产继承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这种身份关系主要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比如,配偶、子女、父母等,他们基于与被继承人的婚姻或血缘联系,成为法定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就体现了财产继承权与特定身份的紧密联系。也就是说,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这些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才有可能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其次,财产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为前提。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只有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才从期待权转化为既得权。例如,在被继承人在世时,继承人虽然有继承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实际取得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程序才会启动,继承人才能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的指定来继承遗产。这是因为在被继承人活着的时候,其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财产的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 再者,财产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意味着继承人所继承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而且,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如果是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需要先进行分割,确定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能作为遗产继承。 另外,财产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它的核心是财产利益的转移,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从而实现财产的传承。这种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不同,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和法律事实而产生的。继承人在行使继承权时,通常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实现财产的增值或保障自己的生活。 最后,财产继承权具有可放弃性。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这赋予了继承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考虑,决定是否接受遗产。比如,有些继承人可能因为自身经济状况较好,或者与被继承人存在矛盾等原因,选择放弃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