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有哪些行为特征?


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简单来说,就是购房者把自己和开发商签订的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别人。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行为特征。 首先,从合同的主体变更角度来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中,合同的主体发生了变化。原本预售合同是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当进行再转让时,购房者将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转让给了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取代了原购房者成为新的合同主体,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这种转让中,虽然主体变更了,但合同本身是有效的,新的主体要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 其次,从转让的时间特点来讲。它是在商品房尚未建成、还处于预售阶段进行的转让。这和商品房建成后的现房买卖有很大区别。在预售阶段,房屋还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比如建设进度、质量问题等。而法律对于预售合同的转让也有一定的规范,目的是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虽然目前国务院没有统一的明确规定,但各地可能会有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办法。 再者,转让的对象是合同权利义务。购房者转让的不是实际的房屋,而是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包括未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义务则可能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等。这意味着第三人承接的是整个合同关系,要履行原购房者在合同中的责任。 另外,从风险方面来看。由于是在预售阶段转让,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方面,房屋建设可能出现问题,如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等,这会影响到新的受让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波动也可能导致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对于这种风险,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风险的承担方式。比如,双方可以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等。 最后,关于登记备案问题。一般来说,预售合同本身需要进行登记备案,而预售合同的再转让也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是为了便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虽然对于再转让的登记备案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但很多地方也要求进行类似的登记,以确保交易的可追溯性。 综上所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再转让具有主体变更、时间特定、转让对象为合同权利义务、存在风险以及可能需要登记备案等行为特征。在进行这种转让时,当事人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谨慎签订转让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