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量刑有哪些特点?


暂缓量刑,简单来说,就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而是对犯罪人进行考察,如果在考察期内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暂缓量刑的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依附性。暂缓量刑不是独立的刑种,它是依附于原判刑罚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只有先有了具体的刑罚判决,才可能有暂缓量刑。比如法院判处某人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宣告暂缓量刑,这里的暂缓量刑就是依附于这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这里的缓刑就是暂缓量刑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单独存在。 第二个特点是考察性。在暂缓量刑期间,犯罪人需要接受一定的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这就要求犯罪人在暂缓量刑期间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积极改造。《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这就是考察的具体依据。 第三个特点是期限性。暂缓量刑有明确的考验期限。对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这个期限是固定的,在期限内犯罪人表现良好,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四个特点是条件性。暂缓量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只有犯罪人在暂缓量刑期间遵守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形,原判刑罚才不再执行。如果出现了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况,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既给予了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对其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约束。 综上所述,暂缓量刑具有依附性、考察性、期限性和条件性等特点。这些特点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暂缓量刑制度,其目的在于给予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