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无权处分的合同,指的是行为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等进行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点。 首先,合同效力待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表明无权处分的合同在签订时,其效力并非绝对有效或者无效,而是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如果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就会有效;反之,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且处分人也未取得处分权,合同可能就不发生效力。例如,张三将李四的电脑卖给王五,在李四追认该买卖行为或者张三后来取得该电脑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是待定的。 其次,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便无权处分的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合同里关于如何解决争议的条款依然是有效的。比如合同中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那么即便合同因无权处分无效,该仲裁条款仍能约束双方。 再者,善意取得制度可能适用。当买受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受让,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时,买受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体现了对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保护。比如王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从张三处买得李四的电脑,并且电脑已交付给王五,王五就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电脑所有权。 最后,无权处分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无权处分人要对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张三将李四的电脑卖给王五,合同无效后,张三可能要返还王五支付的价款,并赔偿王五因此遭受的损失。总之,无权处分的合同在法律上有其独特的规定和处理方式,涉及多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