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原因离婚小孩会怎么判?


在因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主要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核心原则。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这个概念。它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孩子的生活环境是否稳定、孩子的情感需求能否得到满足、经济条件是否能保障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等。孩子成长需要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得到良好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通常还处于哺乳期,对母亲的依赖度较高,母亲在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情感需求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如果母亲存在一些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况,例如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有吸毒等不良嗜好等,法院也可能会将孩子判给父亲。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具体情况”就会包含家暴这一重要因素。如果一方有家暴行为,那么这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家暴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身体上的伤害,更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创伤,影响孩子的性格发展和心理健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倾向于将孩子判给无家暴行为的一方。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因为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他们能够表达自己对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想法。法院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将其作为判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 如果想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无过错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家暴的报警记录,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可以证明家暴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和大致情况;医院的诊断证明,能证明家暴对受害者身体造成的伤害程度;证人证言,如果有邻居、朋友等目睹了家暴过程,他们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此外,无过错方还可以展示自己有稳定的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等,这些都能证明自己有能力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