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视权常常涉及哪些问题?


孩子的探视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视权常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问题。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多样,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较短,一般是到直接抚养方的住处或指定地点看望孩子;逗留性探视则是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关于行使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孩子的年龄、学习时间、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等因素来判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是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问题。如果探视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探视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教唆子女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探视人经过治疗,疾病痊愈且不具有传染性,法院就可以根据其申请恢复其探视权。这一规定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明确提及的,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再者是直接抚养方不协助行使探视权的问题。在现实中,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这其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这里的强制执行并不是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而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后是探视权的变更问题。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原来确定的探视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可能不再适宜。此时,双方可以再次协商变更,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例如,孩子长大后学业繁忙,原来的探视时间可能会影响其学习,那么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总之,探视权问题涉及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依法保障各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