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我国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征地拆迁是涉及众多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因此法律对于征地拆迁主体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在征地审批环节,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是重要的决策主体,只有它们具有批准征收特定类型和规模土地的权力。通俗来讲,对于大规模、重要的土地征收,必须经过这两级政府的严格审查和批准,以确保征地行为符合国家的整体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求。 其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组织、协调、实施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包括发布征收公告、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等。 此外,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还有一些参与主体需要明确。比如,被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它们可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保障了征收实施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以营利为目的的不当行为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通过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和部门在征地拆迁中的角色和职责,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征地拆迁主体体系,旨在确保征地拆迁工作合法、有序、公正地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