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是否采取购买政策?
我想了解一下在历史上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改造的时候,是不是采取了购买政策呢?不太清楚这里面的具体情况,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说说这种政策的情况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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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采取的是赎买政策,而非购买政策。赎买政策是指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对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通过和平方式并采取有偿办法实行国有化的政策。 从法律和政策依据来看,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对资产阶级和平赎买的设想,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1953年起,国家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逐步将其改造成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国家采取了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如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以及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等高级形式。 对于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国家并不是无偿没收,而是采取赎买的办法。在全行业公私合营前,实行“四马分肥”,即把企业的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方红利四个部分,资方红利大体占四分之一,企业利润大部分归国家和工人。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按资本家的股金发给股息,年息为5%,共发10年。这种赎买政策,既有利于发挥私营工商业在国计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争取和团结民族资产阶级,有利于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也有利于发挥民族资产阶级中大多数人的知识、才能、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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