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哪些违法行为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旨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该法明确了一系列违法行为名称。 首先,关于市场准入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属于违法行为。按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如果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却不进行登记,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次,在信息公示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也是违法行为。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再者,在搭售商品或服务问题上。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或者未经消费者自主选择而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这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另外,在押金退还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也是违法行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退还押金。 最后,在刷单炒信方面。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