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是怎样的?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它关系到案件的胜败走向。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证据的举证规则。 首先,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通常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当公民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该行政机关需要拿出证据证明其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同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被告若不举证或逾期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可以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也有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比如,公民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未处理,公民起诉时就要证明自己曾提出过申请。另外,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其次,举证期限也有明确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后,证据的提供形式也有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总之,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