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参与制作了一部影视作品,现在涉及著作权归属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我国法律里,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认定的。是看谁投资的,还是谁付出的创作劳动多呢?希望能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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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归属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认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著作权的基本概念。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影视作品而言,它是一种集合了多种创作元素的作品形式,涉及导演、编剧、摄影、演员等众多人员的创作劳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这就明确了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即通常情况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者。这里的制作者,一般可以理解为对影视作品的制作进行组织、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主体,比如影视制作公司等。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影视公司投资拍摄了一部电影,从筹备、拍摄到后期制作等各个环节都是由该公司组织和运作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部电影的著作权就归该影视公司所有。而编剧创作了电影的剧本,导演负责整部影片的拍摄和艺术指导,摄影人员负责拍摄画面等,他们虽然不享有整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但依法享有署名权,并且可以依据与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获得相应的报酬。 此外,对于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如剧本、音乐等,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也就是说,编剧对剧本、作曲者对音乐等,在影视作品整体著作权归属制作者的情况下,他们依然对自己创作的这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使用和授权等。比如,一首为影视作品创作的主题曲,作曲者可以将其授权给其他歌手演唱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等。 总之,我国著作权法对影视作品归属的认定,既考虑了影视作品制作的整体特性,保障了制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权益,也兼顾了各个创作者的权益,给予他们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对可单独使用作品的著作权。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促进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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