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秘密立法存在哪些误区与进路?


商业秘密,简单来说,就是企业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像一些独特的配方、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都可能属于商业秘密。 目前,中国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存在一些误区。首先,从立法理念上看,以往过于注重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事后制裁,而相对忽视了事前的预防和保护。也就是说,更多的是在商业秘密已经被侵犯后才进行处理,而对于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制度设计不够完善。这就好比是在房子被盗后才去修补门窗,而没有在一开始就做好防范措施。从法律条文的协调性方面来看,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存在一些冲突和不协调的地方。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等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在具体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给司法实践和企业的合规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在立法进路上,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一方面,要加强事前保护机制的建设。比如,可以规定企业在与员工、合作伙伴签订合同时,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和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协调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统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一致性。 此外,还应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民事赔偿方面,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不仅要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考虑侵权人的非法获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让侵权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在刑事处罚方面,要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时,《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做出了明确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中国商业秘密立法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