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多少万?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下面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详细介绍重庆地区挪用公款的量刑标准以及相关规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我国,关于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针对某一地区(如重庆)单独制定特殊的量刑数额标准。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做出了规定。该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在重庆乃至全国范围内,挪用公款的量刑与挪用公款的用途、数额大小以及是否退还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