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规定一次不能卖多少条?
在我国,对于香烟售卖数量是有相关规定的。这里涉及到两个不同场景下的规定。
首先是零售环节。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通常来说,零售商户每次销售香烟并没有严格的单比数量上限规定,但前提是不能有批发行为。也就是说,不能一次性大量销售给同一个对象,把零售做成了批发。如果把零售做成批发,就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一旦被认定为违规批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运输环节,如果一次携带或运输香烟超过一定数量,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超过这个数量,就需要办理携带证,否则属于违规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 ,承运人不得承运。没有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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