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加处罚金或滞纳金?


行政机关加处罚金或滞纳金,是在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采取的一种督促手段。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说,加处罚金和滞纳金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加处罚金通常适用于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况;滞纳金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税费缴纳等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它们的目的都是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具体情形方面,在行政处罚领域,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就有权加处罚款。例如,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驾驶人处以罚款,驾驶人在规定的15天内未缴纳罚款,之后就可能面临加处罚款。 在税费缴纳方面,纳税人、缴费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费用,税务机关等相关部门可以加收滞纳金。比如企业未按时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不过,行政机关加处罚金或滞纳金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加处罚金或滞纳金的标准、金额等事项。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当事人仍然不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罚款或税费等金钱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如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但在整个过程中,加处罚金或滞纳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原本的金钱给付义务数额。 总之,行政机关加处罚金或滞纳金是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的执行,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进行。当事人在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和执行措施时,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