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情形。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以取保候审。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意味着不判处主刑。比如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经济犯罪案件,如果可能被判处附加刑,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可以取保候审。社会危险性主要包括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例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且有固定的住所和工作,能够保证随传随到,那么就有可能被认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身体条件不适合羁押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照顾。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癌症等疾病,需要定期就医治疗,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可以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上限,但案件还没有办结,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