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不起诉需要经历哪些环节?


检察院的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检察院不起诉通常需要经历的环节。 首先是案件受理与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这一环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内容。 接着是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意见。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这一步骤能让检察院更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同样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然后是补充侦查。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的。经过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之后是集体讨论与审批。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院内部通常会进行集体讨论,由检察官、检察委员会等对案件进行研究和审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最终决定是否不起诉。 最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宣布送达。经过上述环节,如果检察院认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等相关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