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流程是怎样的?


证据不足不起诉,也被叫做存疑不起诉,它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发现证据不充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流程: 首先是审查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会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在此过程中,检察院可能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相关人员提出书面意见,也应当附卷。 然后是补充侦查。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是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 接着是作出决定。经过补充侦查后,如果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最后是宣布和送达。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被害人。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