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


在婚姻关系中,公房承租权的分配在离婚时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在哪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公房”的概念。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公房承租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对公房享有共同的承租使用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形,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 第一种情况是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例如,男方在结婚前就承租了一套公房,结婚5年后双方打算离婚,此时双方都有可能继续承租该公房。这是因为在较长的婚姻关系中,双方对家庭都有一定的投入和贡献,另一方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该公房居住,所以给予双方均可承租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原则。其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情形的,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第二种情况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比如夫妻二人都在同一单位工作,婚前一方承租了单位的公房,离婚时由于双方都具有本单位职工的身份,对单位的住房资源都有一定的使用权益,所以双方都可以承租该公房。这是基于单位对职工的住房福利政策以及双方与单位的特殊关系来确定的。 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假设男方在婚前借款建设了一处公房并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二人一起偿还了这笔借款。那么在离婚时,因为双方都为取得该公房承租权付出了经济代价,所以双方都有权利继续承租。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付出的尊重和保护。 第四种情况是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在婚姻关系中是哪一方申请或者双方共同申请取得的公房承租权,由于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享有承租权益。例如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获得了一套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继续承租。 第五种情况是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如果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遭遇拆迁,用拆迁补偿款或者安置方式取得了新的公房承租权,且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这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使得双方在家庭事务和财产权益上有了更紧密的联系,新的承租权取得与婚姻期间的家庭情况相关。 第六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比如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联合投资建设或者购买了一批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这种情况下,房屋具有双方单位共同投入的性质,夫妻双方作为各自单位的职工,对该房屋都享有一定的权益,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离婚时公房承租权的纠纷,双方可以先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在处理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公房承租权,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