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和配偶正在办理离婚,家里有一笔土地补偿款。我不太清楚这笔钱在法律上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能不能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我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看看自己在财产分割上的权益是怎样的。
展开


在探讨土地补偿款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土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夫妻一方在婚前的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那么这笔补偿款通常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因为它是婚前财产形式的转化,本质上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比如,一方在结婚前就拥有一块土地,婚后这块土地被征收得到补偿款,那么这笔补偿款就属于该方个人。 要是土地补偿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而获得的,那么这笔补偿款就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离婚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分割的方式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外,如果土地补偿款中包含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部分,这部分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这是对家庭成员的补偿,夫妻双方都有份。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款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关键在于其取得的时间和来源。在处理这类问题时,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财产的性质和分割方式。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