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商品房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房?

我买了套商品房,现在遇到些状况,想了解下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有哪些情况是可以退房的。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或者房屋质量有问题这些,具体还有哪些情形能让我合法退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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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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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退房是一个较为复杂且涉及诸多法律规定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可以退房的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是指催告后的三个月。例如,合同约定6月1日交房,开发商没按时交,购房者7月1日催告,到10月1日开发商还未交房,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比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出现问题,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居住。 再者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也可能导致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例如,合同约定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小于97平方米或者大于103平方米,购房者就有权要求退房。 最后,如果开发商的证件不全,属于违法销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五证齐全才能销售商品房。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就销售房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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