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承包商施工机械使用费索赔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就施工机械使用费进行索赔。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作为索赔的主要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导致的机械闲置。当业主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发出错误指令或者工程师的变更指令致使机械无法正常作业,处于闲置状态时,承包商有权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里的损失就包括机械闲置所产生的费用。例如,业主未按时完成场地的拆迁工作,导致承包商的挖掘机等设备无法进入场地施工,只能闲置,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闲置期间的费用。 其次,非承包商原因的机械故障维修。如果机械出现故障是由于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非承包商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且维修期间影响了正常施工进度,承包商可以索赔维修费用以及维修期间导致的额外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购买的新机械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维修产生的费用就可以向相关责任方索赔。 再者,物价上涨引起的机械使用费增加。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由于物价大幅上涨,导致燃油、零部件等成本上升,使得机械使用成本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者公平原则进行索赔。根据《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严重影响承包商的成本时,承包商有权要求适当调整机械使用费。 另外,不可抗力导致的机械损失及恢复使用费用。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机械损坏,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商为恢复机械正常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索赔。《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不可抗力属于免责事由,但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理损失,承包商可以与业主协商索赔。比如,发生洪水导致施工机械被浸泡损坏,修复机械的费用就可以提出索赔。 最后,合同变更导致的机械使用变化。如果业主提出合同变更,如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施工工艺的改变等,使得机械的使用时间、方式等发生变化,承包商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可以索赔。《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合同变更导致机械使用费用增加时,承包商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例如,业主要求增加工程内容,需要额外投入机械作业,承包商就可以索赔这部分增加的费用。 总之,承包商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提出索赔,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