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进行刑事重新审判?


在刑事诉讼中,重新审判,也就是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里的“新证据”,是指在原审判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没有被提交的证据。比如,之前案件中没有找到的关键证人,后来出现并提供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言;或者发现了新的物证,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 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是定案的关键,如果证据本身存在问题,那么判决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例如,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就应当依法排除;或者不同证据之间对于关键事实的描述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律的适用是审判的核心,如果适用法律错误,那么判决结果必然会出现偏差。比如,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准确,将此罪认定为彼罪;或者在量刑时,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 第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可能导致审判结果不公正。例如,审判过程中没有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或者合议庭的组成不合法等。 第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司法人员的廉洁和公正至关重要,如果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违纪行为,那么案件的审判结果很可能受到不正当因素的影响。 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外,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