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我想了解下在纪律处分运用规则里,具体是有哪些情况是需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我最近可能涉及到一些纪律方面的事儿,心里有点慌,就怕会因为某些情形被从重或加重处分,所以想提前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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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律处分运用规则里,有不少情形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这里说的从重处分,就是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选择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则是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选择更重一档的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首先,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这种行为性质恶劣,起到了负面的引导作用,就像自己犯错还拉着别人一起,所以要从重或加重处分。比如领导强迫下属违规操作业务,那么该领导就会面临更重的纪律处分。 其次,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这表明当事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想继续占有不当所得,没有积极改正的态度。比如某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在组织调查后,拒绝退还这些财物,就会从重或加重处分。 再者,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一个人在已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后,还不吸取教训,再次故意违纪,说明其纪律意识淡薄,需要更严厉的惩戒。比如之前因违规使用公款旅游受到过处分,之后又故意违反规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这种情况就要加重处分。 另外,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这说明之前可能存在隐瞒违纪行为的情况,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同样要从重或加重处分。 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这涉及到政治纪律,是非常严肃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领导,必须从重或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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