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种情况下使用商标不构成侵权?
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当我们使用他人商标时,若不符合法律规定,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使用商标是不构成侵权的。
首先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正当使用其商标。这又可分为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是指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质量、用途等而使用他人商标中含有的描述性词汇。例如,“苹果”是一个注册商标,但如果商家是在销售苹果这种水果,说“新鲜的苹果”,这就属于叙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指示性使用是指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等,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比如,一家汽车维修店为了表明自己可以维修“宝马”汽车,在店门口标注“宝马汽车维修”,这就是指示性使用。这种使用只要是合理的、必要的,并且不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也不构成侵权。
其次是在先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使用人有权在原使用范 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商标注册人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在商标注册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该商标,并且有一定影响,那么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是不侵权的。
另外,权利用尽也是一种不侵权的情况。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是指商标权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带有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的权利就用尽了,其他人在这些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例如,商标权人将贴有其商标的商品销售给批发商后,批发商再将商品转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在销售这些商品时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避免商标权人对商品的后续流通进行过度控制。
总之,在上述这些情况下使用商标通常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属于这些情形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如果对商标使用是否侵权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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