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然而,为了保护一些特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如果女职工在孕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将劳动合同延续至该女职工哺乳期结束。这是因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处于特殊生理时期,需要更多的保护和照顾,以保障其本人和胎儿或婴儿的健康。 此外,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因为这类劳动者可能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在未进行检查或观察期间,其健康状况不明确,终止劳动合同可能会使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也不得随意终止。职业病和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中为单位付出而遭受的伤害,为了保障他们今后的生活,法律给予了相应的保护。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终止合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不得终止。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治疗和恢复,在这个医疗期内,他们没有经济来源,终止劳动合同会使他们的生活陷入困境。所以,用人单位需要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这类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为单位做出了较大贡献,临近退休年龄再就业比较困难,法律为了保障他们能顺利退休,给予了他们特殊的保护。 综上所述,法律规定的这些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