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有哪些?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存在可以或者应当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首先来看看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另外,如果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规定,但情节较轻,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比如说,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及时回来了,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也有不少。第一,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例如,一开始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重大嫌疑而采取了拘留措施,但后来发现其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就应当解除。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当出现法定情形时,如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比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侦查时间过长,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就应当解除逮捕措施。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以及被告人在押,第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都应当解除原强制措施。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在合法、公正的轨道上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