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听说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也不知道自己的情况符不符合。想了解下行政处罚法里规定的这些情形到底是怎样的,好看看能不能为自己争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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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中,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则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以下适用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多种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首先,该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在心智和认知方面还不够成熟,所以给予一定的宽宥。 其次,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例如,商家发现自己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召回已售出的商品,避免了更多消费者受到损害,这种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为就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再者,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也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有人被威胁去参与一些违法活动,其本身并非主观意愿想违法,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另外,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也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例如,当事人在被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行政机关原本不知道的其他违法事实,体现了其主动认错的态度。 最后,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同样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比如当事人协助行政机关抓捕其他违法人员,提供重要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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