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供协助查询函后可以录笔录作为证据吗?
我遇到一个事儿,法院给我发了协助查询函,让我配合调查一些情况。我想问问,在这个过程中,法院要是给我录笔录,这个笔录能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到时候有啥问题,所以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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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法院提供协助查询函后所录制的笔录是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录笔录属于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的范畴,只要它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具备成为证据的可能性。 当法院发出协助查询函时,这是基于司法职权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调查活动。在配合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笔录,如果内容与案件相关,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庭上。 不过,录笔录作为证据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笔录的制作过程必须合法合规。法院在录制笔录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告知其权利义务、保证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如果笔录的制作过程存在违法情形,那么这份笔录可能会被排除在证据之外。 另一方面,笔录的内容要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真实性是指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到威胁、诱导等因素的影响。关联性则是指笔录的内容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 总之,法院提供协助查询函后录的笔录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最终是否被法庭采纳,还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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