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丧失有哪些情形?


继承权的丧失,指的是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为某些特定的行为,而被法律取消了继承遗产的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继承权丧失的几种情形。 首先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在法律里,生命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利。如果继承人故意去杀害被继承人,这是严重违背人伦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这里强调的是“故意”,也就是说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并且实施了杀害的行为,不管最终是否造成被继承人死亡的结果,都会丧失继承权。 其次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当继承人是出于争夺遗产这个目的,去杀害其他有继承权的人时,同样会丧失继承权。同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继承秩序,法律不允许这样的人获得遗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必须有争夺遗产的主观动机,如果不是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在此列。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也会导致继承权丧失。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虐待情节严重,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确认其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遗嘱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破坏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当这种行为情节严重时,比如导致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被继承人有按照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权利,继承人通过欺诈、胁迫手段干扰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依据法律,情节严重的,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不过,法律也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继承人有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这些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