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新发的情形有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在实际的法律应用中,刑法适用新发的具体情形是什么样的。比如在什么情况下会启用新发的刑法规定,这对于司法判决和犯罪认定有什么影响呢?我不太懂这些,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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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新发的情形主要涉及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的溯及力,简单来说,就是新的刑法规定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能不能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原则上,对于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和裁判时的新法,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也就是“从旧”。这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理念,意味着人们只需要遵守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新法律去惩罚以前的行为,这样能保障公民对自己行为的合理预期。 但是,如果适用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比如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那么就适用新法,这就是“从轻”。例如,原来的法律规定某行为构成犯罪,而新的法律规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对于在新法律生效前实施该行为的人,就不再认定为犯罪。再比如,旧法规定某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规定该罪的量刑幅度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就会适用新法的较轻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需要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比新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这一原则既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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