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在商业活动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较为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不过,法律也规定了在某些情形下,销售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简单来说,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排他使用的权利。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包含了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不知道”,即销售者主观上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这需要结合销售者的认知能力、商品来源、市场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商品的进货价格与正常市场价格相差不大,销售者没有理由怀疑商品的合法性;商品的包装、标识等没有明显的侵权迹象等。
二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合法取得”是指通过合法的交易渠道、支付合理的对价获得商品。常见的证明方式包括有正规的进货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说明提供者”则要求销售者能够清楚地指出商品的来源,包括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这有助于权利人进一步追究真正侵权者的责任。
举例来说,小张经营一家文具店,从一个长期合作且信誉良好的批发商处购进了一批中性笔。这些中性笔外观、包装等都没有明显问题,小张也按照正常市场价格进货。后来发现该批中性笔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小张能提供与批发商的进货合同、发票,并且能准确说出批发商的相关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就有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销售者若想不承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主观上不知情和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这两个条件。这样的规定既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销售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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