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公款罪和挪用公款有什么区别?
我在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最近公司发现有一笔资金去向不明。我不太清楚,到底是有人把这笔钱据为己有构成侵占公款罪,还是只是暂时挪用了。我想知道侵占公款罪和挪用公款在法律上具体有啥区别,该怎么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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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公款罪在我国刑法中准确表述是贪污罪,它和挪用公款罪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公职人员把公家的钱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变成自己的了。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简单理解,就是公职人员把公家的钱拿出来自己用,但没有占为己有的想法。 在主观方面,贪污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就是想一直把钱留在自己手里;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归还。 客观行为也有所不同。贪污罪通常表现为采取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使公共财物所有权事实上发生转移;挪用公款罪则是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一般不采用使公款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手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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