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承诺的失效情形有哪些?

我和别人谈生意,对方之前给了我一个承诺,现在我感觉这个承诺好像没什么用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承诺失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这样我就能判断对方这个承诺是不是已经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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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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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通常就会成立。但在一些情形下,承诺会失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承诺失效的几种常见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承诺被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通俗来讲,如果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又后悔了,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将撤回承诺的通知发给要约人,那么这个承诺就失效了。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表示同意,这就是一个承诺。但乙随后又改变主意,在自己的承诺到达甲之前,就给甲发了撤回承诺的通知,此时乙的承诺就失效了。 第二种情形是承诺逾期到达。《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发出承诺,或者虽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但按照正常情况无法按时到达要约人,这个承诺原则上就失效了,会被视为一个新的要约。比如,甲要求乙在10天内回复是否接受要约,乙第15天才回复同意,那么乙的这个承诺就逾期了,通常会失效,除非甲及时通知乙这个承诺仍然有效。 第三种情形是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简单来说,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关键内容进行了改变,那么这个承诺就不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例如,甲要约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乙一件商品,乙回复同意购买,但价格要降到80元,乙的这个回复就对要约的价款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原承诺失效,变成了乙向甲发出的新要约。 总之,承诺失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了解这些情形有助于我们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更好地处理合同相关事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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