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地产交易中,居间合同是中介与买卖双方签订的,用于促成房产交易的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如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一方失去购房资格)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居间人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承担着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产权纠纷等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房屋信息,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果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经过友好协商,都同意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那么可以按照协商的内容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也不存在违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最后是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果居间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比如没有及时为买卖双方安排看房、办理相关手续等,经过委托人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是没有履行,那么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总之,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时,当事人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