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我家附近有个工厂,经常排放刺鼻废气,导致我家里的空气质量变差,我身体也出现了不适。我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关于这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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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当一个人或者单位因为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那么这个污染者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明确了只要存在污染环境并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污染者就要负责。这里的损害可以是身体上的疾病,比如因为吸入污染的空气导致呼吸道疾病;也可以是财产上的损失,像农作物因为污染无法正常生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情况下,打官司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关系,或者证明自己存在不需要担责或可以减轻责任的情况。 比如,在你遇到的工厂排放废气导致你身体不适的情况中,工厂需要证明它的废气排放和你的身体不适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如果工厂不能证明,那么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通过与工厂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你的医疗费用、因身体不适导致的误工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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