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监护有哪些规定?


监护,简单来说就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在我国民法典中,对监护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是监护的类型,主要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由特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指定监护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体现了对父母意愿的尊重,《民法典》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这一点。 协议监护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依据是《民法典》第三十条。 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关于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