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在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


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总则编第二章第二节。 首先,关于监护的类型。《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和意定监护等多种监护方式。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比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时,由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其次,关于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监护关系的终止。监护关系会因多种原因而终止,比如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等。《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